[摘要]法院认为,海航集团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 320 家关联公司整体上具备破产重整法定原因,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海航集团等7家公司管理人申请将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南高院裁定书显示,对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法院认为,海航集团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 320 家关联公司整体上具备破产重整法定原因,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海航集团等7家公司管理人申请将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截图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