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5月27日下午,修改后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提出,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市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北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统一为“120”。

对于需要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患者,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急救和非急救的衔接。据此,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对非急、危、重患者,调度人员应当告知其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市政府将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急诊诊疗秩序,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修改后的条例做出了“预检分级分诊”的规定,要求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

此外,《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公共场所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