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即将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第一批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涉及彩礼、房产、家暴、子女姓氏等多项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彩礼可退还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三种情况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

  关于婚前购房的所有权问题,最新司法解释延续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因子女变更姓氏拒付抚养费违法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对于抚养费,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规定上,解释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了过去10周岁的规定,将表达真实意愿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岁。

  持续性、经常性家暴将被认定为虐待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为民法典多个条款中所称的“虐待”。

  贺小荣介绍,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新解释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性骚扰的司法保护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之一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贺荣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民法典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的调研指导工作将是下一步的重点,除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外,对于民法典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骚扰、自然人声音、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还有待继续立足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

  “我们将对这些新规定、新情况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贺荣说。

  编辑|夏志坚 杜恒峰 肖勇

  校对|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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