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3月17日,北京市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判处刑罚的案件在北京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楼下垃圾桶里捡到一床头柜,搬至家中后发现损坏无法使用,因为嫌麻烦,便从其租住的楼房5层阳台上,将重达9.3公斤的11块木板先后抛向小区居民进出必经的人行步道上,所幸无人员伤亡。小区物业安全队长发现后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木板十一块。

“当前高空抛物犯罪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贪图方便型,当家中有损坏的家居用品时嫌搬到楼下费事,便贪图方便从楼上将物品抛掷到楼下;另一种是斗气泄愤型,因吵架斗气情绪失控,便不管不顾将居室内的物品从楼上扔到楼下。”该案审判法官李中华介绍,高空抛物是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罪”是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设的罪名。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

近年来,由于高空抛物案件屡屡发生,且危害巨大,“维护头顶上的安全”成为修法中的一大关注点。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最高法于2019年11月曾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需予以区分。在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于高空坠物也有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及公安机关的责任。

此前,高空抛物责任人难以确认往往是类似案件中的难点。北京丰台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郭婧芳告诉记者,高空抛物事件中的受害者往往因为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即使判决住户承担补偿责任后,也因为执行难而导致受害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但《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高度。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告诉记者:“《民法典》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将公安侦查的技术职能运用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记者注意到,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小区装备了仰拍探头,在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后提供线索,或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各地也探索出了一些科技治理措施。如重庆公安运用警务大数据,研发部署了“瞭望者”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控系统,并于2020年8月正式投用。当抛物下落时,该系统会自动生成一张抛物线的全景图和一段10秒左右的抛物视频,现场定位出抛物位置,追踪下落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