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司法经验 最高法“铺路”个人破产立法
几百万的债务或能一笔勾销?近期,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各地陆续审结“个人破产”首案,个人破产制度迎来关键转折。 3月9日,最高法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二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讲述了破产与社会诚信的关系以及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刘贵祥表示:“各地的有益尝试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重要的立法经验。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最高法院持积极支持态度,将不断总结这方面的司法经验。” 个人破产与传统观念中的“老赖”有何区别?试点多年,个人破产制度何时会在全国推行?北京商报记者采访了多名破产领域专家,探寻个人破产立法方向。 案例先行 诚实而不幸,这或许是部分债务人的心声。我国早在1986年就试行破产法,2007年发布新的企业破产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破产制度在推动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也有不少企业通过破产重组获得一线生机。 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商主体破产制度,自然人并不具有破产资格。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浙江、江苏等地陆续开展了自然人债务清理改革探索。 以2019年9月审结、称为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的温州蔡某案为例,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被认定应对破产企业的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蔡某名下财产仅有其就职公司的1%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及其配偶每月工资分别约4000元,且长期患有慢性病,家中孩子正上大学,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经过法院审理、债权人同意,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债权人一方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对于促进创新创业,具有积极意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告诉记者。 市场经济中,创业并不可能总是成功的。相比于创业失败后承担巨额债务,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个人破产制度则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在2020年审结的东莞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王某、肖某夫妇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并因担保欠下了银行近600万元债务。法院最终确定的债务重组方案为,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所得款按照法定顺序分配;每月保留生活费用3000元,剩余收入用于债务偿还;确定十年的破产保护期,期间遵守各项规定,到期免除债务并复权。 高法发声 “近期,浙江、江苏等地陆续开展了自然人债务清理改革探索,前不久深圳出台的全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条例,都是有益尝试,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重要的立法经验。”刘贵祥谈到,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最高法院持积极支持态度,将不断总结这方面的司法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人民法院坚持惩戒失信与褒奖诚信并重,建立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和信用修复、正向激励等机制,鼓励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全国197万人次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区分失信与经营风险,深圳法院实施个人破产特区法规,江苏、浙江法院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诚信的创业失利者提供重生机会。 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同日,专门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在此条例下,债务人的消费水平、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都受到严格限制。如个人破产后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同时为债务人设定较长时间的债务清偿期,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个核心问题,即不要以为只要申请个人破产就可获得债务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信用卡资深研究人士董峥也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接触到的一些“卡奴”中都很乐意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懂“个破”含义,只以为是不用还钱了。 “要把通过破产制度合理免除债务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区分开来。”刘贵祥强调,现实中,有一些人会觉得破产企业没有还清债权人的债权就是逃债,这种认识是对破产制度的误解,债务人在市场经营过程当中失败,财产损失已经客观存在,进不进入破产程序这个债务都不可能全部清偿。“逃废债务”是指债务人先将优质资产转移后再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债务。针对这种行为,破产制度恰恰是制约逃债最有效的方法。 推行困境 个人破产各地首案陆续审结,那离全国推广还有多远?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委会专家安光勇认为,由于目前疫情、国际因素等共同形成的大环境,个人破产变得更为常见了。在他看来,“不管困难有多大,个人破产制度是势在必行的,没有商量的余地。关键在于如何实施”。 目前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推行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防止债务人滥用该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一旦推出,首先吸引的是老赖群体,而该人群大多已经久经考验。”安光勇坦言,对此,只有严格的制度、审批流程,以及配套的线上线下跟踪监管体系,层层严格把关,才是唯一的方式。 孟博告诉记者:“可以通过设置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条件、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规定相应的追溯制度、明确恶意逃债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老赖恶意逃债。”此外,对于已经成功完成履约的个人,也需建立重回社会的机制,比如删除失信人信息、社会舆论接纳等。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经通过法条对部分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具有操作性,也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但未来具体的执行还有待观察。 “个人破产条例的试水以及中国破产法的修改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个人破产的业务量。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来扩大其适用范围,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破产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破产尤其个人破产涉及到国家的权力、地方的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果在法律的框架下没有国家立法的支持,则在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衍生的诉讼会非常多。因此,建议出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对于未来的立法思路,安光勇建议要更多从救济的角度,而不是从惩罚的角度去考虑。“通过长期的经验,作为债权的金融机构也了解到一点——对于想还款但没有还款能力的人来说,如果一味地施加压力,很可能会导致债务人要么跑路,要么会做极端的选择。但是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一定时间,不仅能收回一部分钱,还能避免债务人的极端选择,得到社会的良好口碑,未来或许对方还能重新成为客户。通过这种良性循环的人性化制度,长期来看,很有可能连本带利收回来。”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王晨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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