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骗取1300万保险金,残忍的丈夫向妻子伸出了毒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一起杀妻骗保案:经过一年多的筹划,曾在民生人寿、太平洋保险(601601)等多家保险公司做过员工培训的业务经理杜某伟,将妻子按入水中溺死后又置于车内主驾驶座,伪造成驾车意外入水死亡。

作案后,杜某伟先后向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巨额保险金,但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报案而未果,其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暴露。最终,杜某伟被法院判处死刑,其同伙民生人寿业务员吴某强亦获刑7年。

为骗取1300万保险金

伙同民生人寿业务员杀妻

据判决书披露,案犯杜某伟曾先后就职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人寿”)、太平洋(601099,股吧)保险公司任业务经理,负责员工培训等。2016年,杜某伟在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杜楼村承包土地从事农场经营。

案犯吴某强,大学文化,徐州市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2014年5月,吴某强与杜某伟相识,并经杜某伟介绍到民生人寿任职。2016年,杜某伟曾向吴某强借款数十万元。

2016年秋,杜某伟结识被害人陈某乙,后产生将其谋害骗取巨额保险金之恶念。随后2017年1月24日,杜某伟骗得陈某乙信任,以自己为受益人、陈某乙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太平洋保险业务员赵某(另案处理)处选购最高保额共314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含有“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按10倍保额赔付”条款),因办理保险需要,二人于次日领取了结婚证。

同年3月、4月、7月,杜某伟通过吴某强在民生人寿办理一份最高保额为100万元的民生如意畅行两全保险,又通过陈某某等人在华泰保险公司、华夏保险公司、同方全球公司办理3份最高保额约300万元的相同性质保险。

前前后后,陈某乙所投保险的保额超过了1300多万元。“办好”保险后不久,杜某伟开始蓄谋制造交通意外杀害陈某乙,骗取保险金。

据吴某强供述,杜某伟将杀人骗保计划告知了吴某强,吴某强一开始很害怕没答应。几天后,杜某伟说事成之后骗的保险钱,除去偿还欠其的50万元借款后,剩下的钱二人平分。

2017年8月26日,杜某伟带吴某强去4S店,让吴某强付首付款买了一辆POLO车。随后,杜某伟将该车送给陈某乙使用。

11月2日傍晚,陈某乙驾车至杜某伟经营的农场。当晚19时许,杜某伟采取驾车驶入鱼塘内、将陈某乙按入水中溺死后又置于车内驾驶座上的手段,伪造陈某乙自己驾车意外入水死亡的现场。随后,杜某伟分别拨打120、110,医护人员到现场后确认陈某乙已经死亡。

作案后,杜某伟先后向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巨额保险金,后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报案而未果。

铤而走险终获法律制裁

保险诈骗仍需重拳出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9年12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杜某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为从犯,民生人寿业务员吴某强也被一审法院判定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吴某强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强明知杜长伟为骗取巨额保险金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仍为杜长伟提供帮助,与杜长伟系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强犯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确定的民事赔偿适当,应予维持。

无论是这起杀人骗保案,还是轰动一时的“境外杀妻骗保”案,无不折射了意外险市场的一大问题:部分保险消费者存在着恶意重复投保、高额投保以及骗保骗赔等欺诈行为。

意外险,也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杠杆高的特点。

据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意外险业务保费收入1175.16亿元,2020前11月保费收入已达1087亿元,赔付支出283亿元。然而,在保费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搭售和捆绑销售、手续费畸高、骗保骗赔等各种问题。

2020年3月5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强调要集中整治市场突出问题、健全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着力防范骗保、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

同时,为了有效防范骗保、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将研究制定“黑名单”“灰名单”标准。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依托保单信息登记平台,在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基础上,建立健全意外险保单信息共享机制。针对恶意重复投保、高额投保等高风险客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